发布时间:2024-09-13 07:12:42|出处:天堂乐fun88官网
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聚焦民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购进药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计量作弊、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和对商品房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9月18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和对销售的商品房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通过店堂广告、广播、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租金落袋为安,房子坐等升值”“每年5万元跷脚当房东”等房地产广告,其目的是宣传该房地产项目,为推销商品房做广告宣传。当事人在其销售场所设有商品房沙盘模型和购房客户砸金蛋抽奖台。沙盘模型中对“13#”“17#”楼有“售罄”宣传内容,实际并未售罄;抽奖台宣传板有“恭喜成为第217位业主”宣传内容,实际销售并未达到217套,其目的是宣传商品房销售火爆的状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吴某涉嫌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月16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对某物流公司检查发现违法线索,联合市公安局依法对葛店陈范村某自建民房涉嫌制假窝点开展突击执法行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吴某正在用塑料桶灌装某知名品牌白酒。经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灌装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机关查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及包材货值近100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且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鄂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3日,宜昌市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望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428瓶假冒白酒,罚款2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秭归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望某某经营的批发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牛栏山”白酒1428瓶。经权利人认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望某某通过网络渠道购进并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9720瓶,违法经营额10.9万元。2月9日,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因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0月8日,检察院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对武汉毕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743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20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通过门店对外销售的8个批次多磺酸粘多糖乳膏(喜辽妥)均通过某电商平台购进,其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所得为47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中俊希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案
2023年7月2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中俊希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协查线索,依法对武汉中俊希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交备案的《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等材料所载生产负责人为“石某某”,并未在当事人处任职,也未向当事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学历证明用于备案申请。当事人陈述,其备案材料所载质量负责人曾某某、检验负责人林某某也非其公司员工。此外,当事人所备案生产地址也未完成场地改造,不具备生产条件,未采购设备,未建立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江市弘昕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区域不具有“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3年6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潜江市弘昕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区域不具有“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安排,依法对当事人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蒸饭间入口未设置挡鼠板等防鼠设施,大门底部损坏严重,大门与地面间距大于5cm,不具备防鼠功能。执法机关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4月6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食堂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城市落花潭百家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8日,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安排,依法对宜城市落花潭百家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产品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系当事人通过肖某从陕西某公司购进,共7.845吨,至案发已全部销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宜昌市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顶格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0月8日上午,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水产区放置的一台电子计价秤,对同一物品通过选择不同的单价按钮显示不同重量,且该秤未张贴检定合格标签,因该电子秤涉嫌作弊,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秤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委托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该秤予以检定。当日下午,当事人又购买一台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用于水产销售称重,于10月30日再次被秭归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上述两台电子秤经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均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